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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上新”有哪些新变化?

来源:星空集团    发布时间:2025-07-30 17:10:36

  7月28日举行的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四川省人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贺江华在作报告时,对修订草案中几处新变化进行了说明。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质量非常关注。据贺江华介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进一步强化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并且开展燃气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对实施工程单位建设燃气设施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为此,在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中增加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公开燃气供应方案,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并根据燃气供应方案,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同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定“燃气设施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理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相关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验。实施工程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工程质量发展要求整改。”

  关于燃气经营许可,此前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层级。为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跨市(州)行政区域从事燃气经营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关于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此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进一步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防止强制收费、收费标准偏高等问题。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城镇及农村燃气工程安装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合规收取,不得有变化名目收取费用、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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